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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有哪些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来源:南宁刑事案件专业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件专业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

  韦俊律师,南宁刑事案件专业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适用死刑的罪犯有哪些

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1、犯罪时间早于行为人18周岁生日第二天之前的,就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执行死刑前都有哪些权利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在执行死刑时,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处决罪犯的布告要选择在适当范围内,适当地点张贴,以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禁止游街示众或者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死刑适用的标准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罪犯虽然不适用死刑,但并不代表他的刑罚就能够免除,死罪可逃,活罪一定不会免除,该受到的处罚依然会受。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等死刑的内容还有一定的疑问,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死刑的机关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应当在3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③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验明正身,还要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④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有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⑤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影响死刑执行的法定事由:

《高检规则》第四百一十六条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①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①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①项、第②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执行死刑后的处理:

①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②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

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③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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